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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文件】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人事任免】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黄府发字〔2011〕第1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要求,以“整合提升、创新发展,传承经典、打造精品”为主线,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着力打造承载上海“四个中心”重要功能的核心商务区,传承历史文脉、彰显上海国际大都市魅力的文化先行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文明有序的和谐生活区,为把黄浦全面建成以金融外滩为引领、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以经典人文为特色、以创造人民群众更美好生活为根本的现代化精品城区,奠定坚实基础,努力争当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排头兵。
第三条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目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加快把黄浦建设成为上海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全面、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开创性相结合,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和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和局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等规定。重大决策应充分发挥区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和法律顾问团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评估、听证、比选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条凡涉及全区总体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民生政策、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一条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市区发展规划和区政府各项政策制度为依据,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评估分析,涉及多部门的,应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政府实事项目等民生事项,还应通过居民座谈会、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区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宏观形势,准确把握不同阶段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和制度;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区政府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门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继续推进文化市场、城区管理、公共安全领域的综合执法,强化执法的权威性。
第十七条认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
第十八条认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深入推进财政预算与决算、以民生为重点的财政专项支出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断适应互联网应用的新变化,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新闻宣传和管理工作。加强新闻应对,进一步提高对外主动引导舆论的整体水平。
第五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九条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工作要求。各部门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大力推进并联审批,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切实加强行政审批目录管理,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促进审批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第二十二条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制度。重点加强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坚持区政府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区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专项规划,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财政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区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切实办理好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议案;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向其通报重要工作,切实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认真听取区各基层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反映的实际问题,积极研究,设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言人、社区信息化平台、公众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对社会舆论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查处、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八条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健全区政府领导及其各部门负责人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接待来访人员的工作制度。区政府对来信来访所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办。
第二十九条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网上评议和代表评议等方式,科学评估政府工作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 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会议制度。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全区性大会等会议制度。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各委办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等出席,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通报形势,总结上一阶段工作,并对下一阶段工作作出部署;传达、通报其他重要事项。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一般一至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审议区政府重大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等;研究本区经济运行、城区建设和社会发展工作;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三)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布置阶段性工作、专题工作以及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
(四)全区性大会由区政府或部门提出、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区长或相关副区长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总结部署涉及全区的重要专项工作。
(五)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需要传达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印发至有关领导和部门。区政府全体会议情况通报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区长、区长签发。凡区政府会议形成的决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尽量减少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的,应将会议请示提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一条公文审批制度。区政府公文审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办理制度》,按区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企业集团和各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应在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经规定程序审核的基础上,按分管副区长、区长的顺序报批,特别重要的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区政府发布的各类公文,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内容涉及两位或两位分管副区长以上的,经有关副区长会签后,再由区长签发。区政府各部门需以区政府名义印发、批转或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的文件,应在请示中注明信息公开属性。
(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求事项或部门的拟办意见;审签文件时,应当用钢笔或水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四)区政府各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内、外事活动制度。区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内、外事活动制度。
(一)为保证区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企业集团和各单位举办的各类礼仪性活动。
(二)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企业集团和各单位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涉外经贸活动和其他外事礼仪活动,由主办单位拟定活动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报区政府批准。会见香港、澳门人士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会见台湾人士或华侨,须分别报区台办或区侨办审核。
第三十三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离沪外出请假销假制度。区政府严格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离沪外出请假销假制度。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区属企业集团等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重大事件的处置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
(二)区长离沪出差、休假,应当事先向市政府报告。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沪出差、休假,应当事先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区属企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离沪出差、休假,需事先向区政府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分管副区长报告。
第八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符合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符合黄浦实际,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必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群众的检验、历史的检验;必须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认真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行政工作效能。
第三十六条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专题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有效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三十七条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作风,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坚决制止各种奢侈行为。
第三十八条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参与、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公务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做到务实、高效、廉洁、规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区政府办公室等依据本规则,完善会议、公文审批、督查等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区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综合 政府 工作 规则 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黄府发字〔2011〕第2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黄浦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事务性活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黄浦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根据《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并对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实行有效控制。
一、区政府会议的主要类型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并邀请有关方面同志列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通报形势,总结上一阶段工作,并对下一阶段工作作出部署;传达、通报其他重要事项。会议召开由区长决定。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并请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一至两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审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审议区政府重大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等;研究本区经济运行、城区建设和社会发展工作;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其他重要事项。会议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提出,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区长决定。
(三)区政府专题会议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通报布置阶段性工作、专题工作;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会议召开由区长或副区长决定。
(四)区政府召开的其他全区性大会
区政府召开的其他全区性大会包括:区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由有关部门提出,经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由区政府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的需请区政府有关领导、有关委办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的全区性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通报全国、全市及本区形势和重要情况;部署本区的全面工作或部署区政府某一方面的重点工作;部署涉及各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或需要各部门共同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等。会议召开由区长、副区长决定。
二、组织召开区政府会议的规定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大会以及部门主持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把关。
(二)各部门需要向区政府会议汇报及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报请区领导审定。
凡要求列入区政府会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作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事先未协商、征求意见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
(三)各部门向区政府会议汇报议题,除汇报材料外,还需提交汇报提纲,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区政府办公室。汇报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明确的意见。汇报时要简明扼要,汇报人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应印发会议纪要。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会议召集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如涉及机密内容的,应标明密级。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插话,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供会议讨论的文件,如需收回的,应按规定及时退区政府办公室。
(五)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六)各部门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大会和各部门主持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以下原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1、会议要精简。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通过专题会、协调会解决问题的不开大会;主题、内容、出席范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已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大会;原则上不单独召开全区性表彰大会。
2、规模要控制。对于已经批准召开的大会,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区政府办公室要本着从严控制出席范围、降低会议规格和减少陪会等原则,妥善进行安排。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按“谁主管、谁参加”的原则确定会议出席范围;除区长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外,由分管副区长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要求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未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召开邀请各委办局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参加的全区性大会。
3、流程要简化。各类会议要坚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的原则,简化会议议程,缩短会议时间,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开解决实际问题的会。
4、准备要充分。凡有关部门提出召开的全区性大会,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做好各项会务准备工作,包括印制会议材料、落实会场、印发通知、布置会场、落实安全保卫以及安排新闻报道等,确保会议取得实效。
(七)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区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范和办理流程。
黄浦区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制度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办理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报批条件
(一)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或有关单位报送区政府,请求指示、批复、发布、印发、批转、转报,需要区政府审批的各类文件,必须在区政府的法定职权范围之内。
(二)需区政府印发、批转的文件一般应属于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各有关方面普遍执行或周知的事项,报批单位应当提供会签意见、明确信息公开属性和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报区政府审批的文件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协商,报批单位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并会签后报区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机构编制的,应事先征求区编办意见;涉及财政经费的,应事先征求区财政局意见;涉及项目立项及资金的,应事先征求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土地局、财政局意见;涉及信息化项目的,应事先征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和科委(信息委)意见;涉及办公用房调整的,应事先征求区政府机管局或区发展改革委意见;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事先征求区政府法制办意见。如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报批单位应如实写明不同意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政府协调或裁定。
(四)属于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正常工作范围的事项,报批单位应直接向业务主管部门行文。业务主管部门应直接行文审批,不得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五)除特别紧急的事项等特殊原因外,不得越级或越过主管部门向区政府行文请示;请示不得多头主报,并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要求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区政府领导个人;除总体规划、工作方案等整体性很强的内容外,应一事一报。对明显不符合行文规则又无特殊原因的请示性公文,区政府办公室作退文处理。
二、审批程序
(一)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统一送区政府办公室登记,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和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区长或副区长审批。属于请示件,先报分管副区长阅示,再报区长决定。
(二)报送区政府的请示件,审批事项涉及有关部门的,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后一般先请有关部门提出拟处意见,再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批。
(三)属于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安排等重大审批事项,按区政府有关规定,经区相关专题会议研究论证,报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审批决定。
(四)关系到本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计划和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措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问题复杂的事项,应按照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事项,需要提交区委讨论或决定的,应当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论证。
三、审批权限
(一)向市政府的请示和重要情况报告,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请求批准重大事项的函,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和工作报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区长审定后由区长审批和签发。
(二)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审签或批示。涉及几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需经几位副区长审签,或视情再报区长审签。
(三)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在办文过程中已经区政府审议同意的,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此外,属区政府办公室业务工作范围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联合发文时,应经有关机关领导会签后,按上述权限送领导签发。
四、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区政府公文处理的工作规范和办理流程。
黄浦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区政府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推动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工作应围绕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督查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督查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政府要求贯彻落实的重要事项;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事项;
(三)区政府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和事项;
(四)区政府各种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
(五)区政府文件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区政府布置的专项督查任务和事项;
(七)区政府领导以及上级机关批示、交办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落实督查工作分级负责制。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督查工作分管领导和督查工作人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区政府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工作的要求,提出全年和阶段性督查工作的重点,并分解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区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分解立项,跟踪督查;对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要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对影响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反映民生的问题,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督查建议。
第七条督查过程中,负责督查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要加强与被督查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督查事项,应按照工作规定和领导指示做好协调工作。凡列入督查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查结论;凡情况不明,结论不清的,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八条被督查部门和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期完成督查事项。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及时督促检查,并按照进度要求报告进展情况。对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必须及时报告原由、办理进展和工作计划情况。
第九条区政府把督查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对贯彻落实市政府和本区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主动积极、措施得力,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理解上级决策意图不准确,在落实政府决策中工作出现偏差甚至造成失误的,责成承办单位及时纠正并作出检查;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经督查催办仍不落实的,除限期整改外,予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监察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和单位应选配政治素质好、有较高业务能力的人员从事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员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领导意图,深入、及时、全面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督查中的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和办理流程。
黄浦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事务性活动制度
根据《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为保证重要活动安全、有序、规范进行,减少区政府领导参加一般事务性活动,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安排原则
(一)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
(二)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精简活动的有关规定。
(三)按照“精简、对等、必需”的原则。
(四)掌握“礼仪对等,一般不剪彩、不题词”的原则。
二、安排范围
(一)友好城区或区外单位来本区参观、考察和洽谈经济协作的活动。
(二)本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开工、竣工、开业、挂牌等仪式。
(三)植树节、劳动节、建军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纪念活动。
(四)基层单位的庆祝、联谊活动及挂牌仪式等活动,原则上不安排领导出席。有利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区政工作有重大影响、有示范推动作用的,可以安排领导出席。
(五)市政府及其部门交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承办的重要活动。
(六)属于部门内部、区属部门之间,与区政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活动,一律不安排区领导参加。
三、安排要求
区政府领导参加事务性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承办部门不应将邀请函直接送领导本人。
凡领导参加的事务性活动,一般安排一位分管相关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参加,由承办部门视活动内容和区政府领导分工,提出参加活动的建议名单报区政府办公室。
重要活动应形成活动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大型活动应同时形成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公安部门批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凡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活动,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书面报告活动内容、活动性质、活动规模及邀请理由,区政府领导在活动中的具体安排以及市领导或市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情况。
凡区政府领导在区内考察工作,到基层调查研究,所到单位接待礼仪一律从简,不迎送,不备餐。
四、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区政府活动安排的工作规范和办理流程。
主题词:文秘工作 公文 会议 制度 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黄府发字〔2011〕第3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周伟区长: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区政府办公室(研究室)、监察、法制、编制、财政、税务、国资、审计、规划等工作。
许锦国副区长:分管城市建设和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土地管理、环保、市政、市容绿化、安全生产、民防抗震、防台防汛、防化、应急管理,城建系统(集团)公司等工作,协管规划工作。
曹金喜副区长:分管发展改革(统计、物价)、外事、建议提案办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机关事务管理、行政学院等工作,协管监察、法制、编制、财政、税务、国资、审计工作,联系人大、政协。
周正副区长:分管公安、交通管理、消防等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综合协调指挥,协管社会稳定。
吴成副区长:分管金融、现代服务业、招商,商业、工业、旅游,科技、信息化、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和药品监督,商业(集团)公司、工业(集团)公司等工作,协调商旅文联动工作,联系工商联、科协。
程霄玉副区长:分管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文化执法监督)、体育、民族与宗教、侨务、对台、档案、妇女和青少年保护、年鉴和方志编撰等工作,联系宣传部、统战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侨联。
吕南停副区长: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司法、信访、综合治理、地区、社会建设、老龄、退管等工作,联系政法委、保密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分局,残联。
许锦国副区长、周正副区长的分工互为A、B角;曹金喜副区长、吴成副区长的分工互为A、B角;程霄玉副区长、吕南停副区长的分工互为A、B角。
特此通知。
主题词:综合 区政工作 领导 分工 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黄府发字〔2011〕第4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黄浦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黄浦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切实改善我区群众居住条件,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房为主”,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供应、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多方式增加房源供给,多举措加强机制保障,切实解决城区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和各类人才的过渡性居住需求,构建与群众基本居住需求相适应,与产业导向和人才政策相衔接,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相协调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符合黄浦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期间,使我区各类享受住房保障家庭达到户籍家庭总量的10%以上。其中,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解决引进人才、青年职工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临时性居住困难。廉租住房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经济适用房满足基本需求;同时,大力推进旧区改造,通过异地安置和就近安置两种方式解决旧改家庭居住困难,改善旧区居民的居住环境。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将住房保障作为政府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职责,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积极创新融资机制和方式,形成各类企业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住房保障的工作格局。
2、总体规划,协调发展。在对区域住房困难群体进行全面排摸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总体规划和重点项目,按年度制定住房保障工作计划,把握好推进节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推进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统筹考虑区域发展定位、财政承受能力、土地资源条件、住房保障需求等各方面因素,在基本解决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旧区改造,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促进各种保障方式的协调发展。
3、注重管理,公开透明。将制度建设贯穿住房保障建设、供应、管理的全过程,形成供应、退出、合力等多种机制,实现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通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多种方式,确保公开透明。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政府主导、机构运作;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区分层次、专业服务”的原则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公共租赁住房与重点产业发展、重点人才引进有机结合,为区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支撑。
充分发挥区属专业运营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同时,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扶持政策,积极调动区属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单位租赁房、人才安居工程、普通公租房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二)廉租住房
针对本区居民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政策,确保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根据上海市持续放宽的准入标准,不断扩大保障面,对符合条件的租金配租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通过区内自建、旧房回购、旧厂房改建、其他保障性住房转化等多种渠道筹集实物配租房源;逐步推开实物配租,研究实物配租退出机制和日常管理机制,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三)经济适用房
针对本区居民中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经济适用房政策。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全面开展经济适用房供应工作。
按照“服务人性化、流程规范化、结果公开化”的要求,在日常受理、操作流程、工作标准、部门联动、监督审计等方面形成一整套工作规范,实现常态管理,使本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基本缓解。
(四)就近安置配套商品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十二五”期间旧区改造任务,大力推动区内动迁安置配套商品房项目建设,多渠道筹措区外配套商品房,制定区内外安置房源使用政策,基本满足“十二五”期间旧改家庭的项目配比需求,为旧区改造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三、重点项目
根据“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区域特点,重点推进“三大工程”:即基本保障工程、旧改配套工程、人才安居工程。
(一)基本保障工程。通过租金配租、旧区改造转化、公房租金减免、实物配租、经适房出售等方式,以三林保障性住房基地为支撑,重点解决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旧改配套工程。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各类就近安置配套商品房项目建设。
(三)人才安居工程。重点解决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业、专业服务业等高端现代服务业人才和社会事业引进人才的居住困难。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在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下,发挥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的作用,加强街道住房保障机构建设,将相关部门和街道都纳入住房保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进一步加强区住房保障中心力量,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级。
(二)政策保障。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在国家和市相关政策框架下,制定黄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黄浦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制定就近配套安置房源和廉租实物配租房源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的支持政策和相关企业融资政策,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三)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区财政对住房保障给予重点倾斜,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同时,用足用好有关政策,建立以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与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机制,通过中长期贷款、企业债券、信托保险等多种方式拓展融资渠道,筹措保障资金。
(四)机制保障。建立住房保障“五项制度”,一是完善住房保障统计和调查制度,开展保障性住房状况普查,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和现状调研;二是建立住房保障信息化办理制度,开发建设管理平台,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申请、审核、轮候、分配、退出、货币补贴、物业管理等相关内容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化管理;三是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专业运营机构管理和房源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对专业机构和房源的有效管理;四是完善日常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和退出制度,严格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现保障性住房在中低收入居民和各类人才中的循环使用,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五是建立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居住满意度。
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意见 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黄府发字〔2011〕第5号
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授权黄浦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的请示》(黄安监管发〔2011〕4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及《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授权上海市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全监管局”)为黄浦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牵头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分局、监察局和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
特此批复。
主题词:安全 生产 调查 批复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黄府发字〔2011〕第6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街道)人民武装部,各有关单位:
2010年征兵工作,在原黄浦、卢湾两区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各级兵役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赋予的征兵任务,涌现了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激励先进,进一步推进黄浦区征兵工作的良性发展,决定对下列在2010年度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一、先进单位(5个)
南京东路街道办事处
豫园街道办事处
小东门街道办事处
五里桥街道办事处
瑞金二路街道办事处
二、先进个人(73人)
(一)区机关
周熠周磊何秋生吴明辉庄卫勤张传武陈蓉青
金齐鸣孙龙妹乐慧王刚彭天平徐先忠吴文景
应建萍杜洪斌王伟明王选祥
(二)南京东路街道
杨刚俞德胜叶伟珠卢承郡
(三)外滩街道
段和平宋麒黄芝菁何蓉蓉
(四)豫园街道
王璞雯张怀芝除剑中柳莺莺
(五)老西门街道
阮顺红孙敦利蒋忠元
(六)小东门街道
王玉华崔殿振钱丽娟
(七)半淞园路街道
柴汉昕丁志龙徐静
(八)五里桥街道
曹冬敏郭珑李济民金西梅
(九)打浦桥街道
刘古成李波陆懿
(十)瑞金二路街道
王绪忠姚佳嘉谭剑辉
(十一)淮海中路街道
曹小敏叶祥发刘紫华贾俊
(十二)区公安分局
姚文华陈良洪马施华沈双林李萍陈翔
(十三)区卫生局
张亚锋、应仁祥、陈荣根、崔剑英、刘俊源、宋旭玮
(十四)区人武部
靖峰蒋茂华丁荣王旋吴伯温黄健民
孙晋霞朱仙英
希望上述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在征兵工作中继续作出新的成绩。其他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全体兵役工作者要以他们为榜样,坚持依法征兵、规范征兵和廉洁征兵,高标准做好征兵工作,为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主题词:军事 表彰 征兵 决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黄府发字〔2011〕第7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创造全社会依法共融、和谐共进的法治环境,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提出本区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1、征求意见。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在作出确定政府实事项目等直接涉及群众具体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前,要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途径,征求公众意见。此项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各部门、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2、专家论证。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或者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发挥专家智囊团作用,通过专家咨询会议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战略研究、对策研讨,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此项工作由区政府研究室负责,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3、法制机构审查。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制机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内容,应当提出支持性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内容,应当根据需要提出调整的建议;对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但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精神、改革发展方向的决策内容,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4、法律顾问团咨询。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作用,区政府作出的涉及重大、疑难、专业和影响全局工作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交由法律顾问团提出咨询意见。此项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法制办配合。
(三)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5、会议决策。对全区有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决策事项以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形式由区长签发;专项工作由区政府专题会议论证决策,决策事项以专题会议纪要形式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对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有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机关办公会议决策,决策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由决策机关负责人签发。此项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
6、先评估制度。对涉及区域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先进行风险评估,重点是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建立部门论证、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制度,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由区政府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
7、后评估制度。对涉及大量公共资源投入、大额财政性资金投入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当进行评估。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年度实事项目先行试点,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实事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等环节进行事后评估。对涉及政府民生工程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项跟踪调查,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行评估,以监督政府性资金的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此项工作由区政府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8、领导责任追究。对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未经充分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此项工作由区监察局负责。
9、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此项工作由区监察局负责。
二、认真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六)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10、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临时性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街道办事处、实行垂直领导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机构、区级法定授权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11、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12、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公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七)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3、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备案。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府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政府备案(径送区政府法制办),并同时抄送区档案馆。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14、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区政府主动接受市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落实备案审查结果。严格审查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八)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15、定期清理制度。区政府及其各部门每年要进行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三、规范行政行为
(九)完善行政执法机制
16、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的关系,梳理执法争议以及盲点,按照“职能最相近、处置最有利”的原则,加大协调力度,通过指定管辖或者协议管辖等方式,切实解决部门推诿扯皮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矛盾和争议,不断完善执法协调、协同执法和执法监督等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例会制度作用,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职责交叉、执法管辖争议等问题。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负其责。
(十)规范行政执法
17、依法履行职责。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既不滥用权力、超越权限范围,也不能消极不作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予以完善,切实做到流程清晰、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严格执行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8、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对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建立实施机关自查、政府法制部门定期检查和社会评议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督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执行。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负其责。
19、执行案卷评查制度。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查纠执法案卷制作、归档中不规范的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每年组织执法案卷自查。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负其责。
(十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提高行政效率,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告知承诺和并联审批制度,实施联合年检、网上年检。有效运行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平台,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上网、全程上网。此项工作由区审改办牵头,各单位各负其责。
(十二)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21、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共政策、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方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和获取政府信息。依托电子政务建设,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扩大涉及民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建立政务信息使用标准和交换规则,形成行政机关政务信息互换共享、业务协同办理和网上公开服务的工作机制。此项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各单位各负其责。
四、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十三)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
22、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制度。健全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定期听取意见和通报情况的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此项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23、接受社会监督。注重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此项工作由区新闻办负责)。通过政风行风测评活动,建立廉政、勤政的社会评价监督机制。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此项工作由区监察局负责。
24、接受法院司法监督。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积极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及时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单位各负其责。
(十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2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调解、和解等方式,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该确认违法的坚决予以确认违法。积极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瑕疵。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五、推进依法行政的保障措施
(十五)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度
26、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和本街道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此项工作由各单位各负其责。
27、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向区政府报告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本区依法行政的情况。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六)增强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8、分类开展法制培训。坚持全区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邀请上级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授课(此项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结合干部轮训、培训,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此项工作由区行政学院负责)。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29、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行执法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开展行政执法,(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基本法律知识培训、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并予遵守(此项工作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十七)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30、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各单位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应当与法制工作任务现状和发展趋势相适应,与法制机构承担的职责相匹配。法制干部既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此项工作由各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
31、增强法制干部素质。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要把公务员队伍中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人员充实到法制机构,保障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有序开展。此项工作由各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意见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黄府发字〔2011〕第8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黄浦区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周伟区长
副组长:许锦国区委常委、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综治办、区维稳办、区信访办、区政府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委、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金融办(区投资促进办)、区市政委、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集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交通委。
办公室主任:陆进兵区建设交通委主任
办公室第一副主任:王家栋区民防办调研员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蒋国亮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赵宝脐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梁毅睿区规划土地局副局长
杨伟新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今后,黄浦区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主题词:机构 非常设 建设 项目 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黄府发字〔2011〕第9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黄浦区世博会纪念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许锦国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陆进兵区建设交通委主任
徐文虎区市政委主任
丁桂学区绿化市容局调研员
成员单位:区文明办、区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市政委、五里桥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委。
办公室主任:徐文虎(兼)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丁桂学(兼)
今后,黄浦区世博会纪念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主题词:机构 非常设 世博 保障 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黄府发字〔2011〕第10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黄浦区防汛防台(应对恶劣天气)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许锦国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总指挥:石建春区人武部部长
陆进兵区建设交通委主任
叶盛区民防办主任
蔡志勇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高浩中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
成员单位: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建设交通委、区卫生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民防办、区市政委、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集团。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交通委。
办公室主任:高浩中(兼)
今后,黄浦区防汛防台(应对恶劣天气)指挥部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主题词:机构 非常设 防汛 防台 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黄府发字〔2011〕第11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黄浦区外滩源地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许锦国区委常委、副区长
常务副主任:李然华区发展改革委调研员
副主任:张杰区商务委主任
徐文虎区市政委主任
成康区民政局调研员
周海鹰上海外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员单位:区新闻办、区商务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委、区规划土地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金融办、区市政委、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外滩街道办事处、外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李然华(兼)
今后,黄浦区外滩源地区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主题词:机构 非常设 外滩 管理 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黄府发字〔2011〕第12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黄浦区世博滨江文化博览商务区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周伟区长
副组长:许锦国区委常委、副区长
吴成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委、区规划土地局、五里桥街道办事处、半淞园路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局。
办公室主任:许锦国(兼)
办公室第一副主任:徐明前区规划土地局副局长(主持行政工作)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马健峰区规划土地局调研员
办公室副主任:张敏区商务委副主任
今后,黄浦区世博滨江文化博览商务区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主题词:机构 非常设 世博 文化 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黄府发字〔2011〕第13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市黄浦区新天地地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第一召集人:许锦国区委常委、副区长
召集人:徐文虎区市政委主任
曹小敏淮海中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成员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委、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文化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旅游局、区市政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淮海中路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大队、瑞安房产公司。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委。
办公室主任:周岚区市政委副主任、新天地地区管理办公室主任。
今后,上海市黄浦区新天地地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主题词:机构 非常设 新天地 管理 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黄府发字〔2011〕第14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市黄浦区田子坊地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第一召集人:许锦国区委常委、副区长
召集人:徐文虎区市政委主任
唐瀛中打浦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成员单位:区新闻办、区综治办、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委、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旅游局、区市政委、区税务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消防支队、打浦桥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大队、永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委。
办公室主任:敖建国区市政委副主任、田子坊地区管理办公室主任。
今后,上海市黄浦区田子坊地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主题词:机构 非常设 田子坊 管理 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黄府发字〔2011〕第15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黄浦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深化黄浦区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开展效果,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特别是青少年中培育和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在全社会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时代主旋律,根据中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上海市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细则》精神,经对全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调查研究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决定对全区原有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梳理规制并重新命名。现经严格审核,命名以下11个黄浦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排名不分先后):
一、中国银行行史陈列馆(上海分馆)
二、黄浦区档案馆
三、上海木偶艺术展示厅
四、武警一支队十中队荣誉室
五、黄浦消防支队车站中队荣誉室
六、上海市实验小学
七、上海市敬业中学校史陈列馆
八、市南中学校史室
九、报童小学校史室
十、梅溪小学校史室
十一、上海市储能中学校史室
主题词:综合 宣传 青少年 教育 决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黄府发字〔2011〕第16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黄浦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黄浦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
全民健身直接关系到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城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市民的健身权利,进一步提高黄浦区市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不断探索并建立与黄浦区国际大都市核心功能区建设要求相匹配的全民健身发展模式,全面推动体育强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以及《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期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海市体育局的指导下,区全民健身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着力创建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生活环境,努力建立亲民、便民、利民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精心组织有利于最广泛人群参与的群众体育活动,不断推进“人人运动”和“体育生活化”进程,形成了一些具有特色的全民健身品牌项目,为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体育设施逐步优化
截至“十一五”末,黄浦区共建成大型综合性体育中心2处、社区公共运动场8个、社区健身苑(点)377个,全区90%以上符合条件的中小学体育场地向社区免费开放。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不断优化,中高档休闲健身场所、专业训练比赛场所布局趋于合理,公共体育场馆、社区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开放的力度逐年加大。
(二)健身组织不断壮大
目前,全区共有单项体育协会27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7家,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6家,楼宇体育促进会1家,社会体育指导员社区指导站10个,健身气功指导站17个,各类社区体育团队313支。区体育局、区老年人体育协会、区门球协会、淮海楼宇体育促进会等单位和组织多次获评全国全民健身优秀组织奖和先进单位。
(三)健身指导不断加强
率先成立区级市民体质监测指导中心,指导建立社区市民体质监测站,圆满完成第三次国民体质监测任务,为市民科学健身提供量化依据。现有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1775名,约占全区常住人口的2.6‰,对市民科学健身发挥了积极有效的指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整合各类体育人才资源深入社区、学校、机关、楼宇,服务群众需求。编写科学健身知识手册,创编推广楼宇健身工间操,为群众科学健身提供信息服务。
(四)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开展体育团队等级评定,支持中小学校、社区(居委)、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成立体育兴趣社团或健身团队,在社区试行体育团队等级评定制度,培育精品团队。对社区体育俱乐部、社会体育指导员社区指导站、单项体育协会实行经费扶持和评估激励相结合,推动组织发展。建立政府补贴机制,区体育系统场地向区各委、办、局、街道及中小学校公益(免费)开放。通过招标及政府购买服务,整合各类体育资源在体育场馆、社区、学校、机关、楼宇、公园开展各类市民健身技能培训,推进健康楼宇行动,开发新型健身项目,服务各类人群需求。
(五)健身活动广泛开展
以青少年、楼宇职工、社区居民为重点人群,每年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比赛、技能培训等。健身大拜年、全民健身日、健身节、楼宇运动会、弄堂运动会等已成为健身爱好者的重要节日及特色活动。依托区域特有的商、旅、文资源优势,经过多年的积累与沉淀,逐步形成了一批全民健身活动品牌,如国际体育舞蹈大赛、轮滑、“八一军民长跑”、“九子”嘉年华、“弄堂运动会”、“马路运动会”、“楼宇运动会”、电子竞技比赛等。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经常性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占全区常住人口的45%。
近年来黄浦区的全民健身事业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尚未健全;市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中心城区体育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科学健身指导有待广泛性覆盖、个性化深入;体育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独特性、综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坚持惠民原则,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满足黄浦人民不断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为出发点,以不断提高市民体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以不断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抓手,推动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主体多元化、健身生活化、资源信息化、服务便民化,推进“天天运动,人人健康”,发挥资源整合、叠加放大效应,传承优势,深化特色,为区域经济发展、文化先行、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创新驱动,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建设与黄浦区——上海市核心商务区、文化先行区相匹配的体育核心区和体育强区,争当上海全民健身工作的排头兵。重点构建黄浦区全民健身事业“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市场补充”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与黄浦区中心城区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符合黄浦区广大市民需求的覆盖面广、组织完善、设施齐全、活动丰富、指导有力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有效强化市民健身意识和健身行为,提高市民体育科学素养和身体素质,增进市民健康和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
1、进一步优化体育场地设施配置
制定新一轮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计划,对黄浦体育馆、卢湾体育馆、黄浦工人体育馆、黄浦学校(原沪南体育中心)进行新建、改建、修建,合理定位,使体育场馆环境、功能能够更好地满足各类体育、文化活动的需要,不断提高公共体育场馆公益开放和服务市民的能力。新建9条百姓健身步道、5个社区“百姓健身房”、1-2个社区公共运动场。完善“一街一中心”(含健身指导、健身设施、体质测试、团队组织于一体的文体中心)建设,新建社区健身点。加强体绿结合,积极推动在园林绿地和其它自然环境中建设体育设施。优化学校体育场地开放服务和管理,采用会员登记制度与智能卡管理相结合,力争具备场地设施条件的学校开放率达100%,方便市民就近健身。鼓励发展体育健身休闲市场,通过市场手段丰富区域内中、高端健身场所,发挥以一兆韦德总部、星之健身总部等为龙头的经营性体育健身场馆的专业化功能,满足各类人群的体育健身需求。
2、进一步健全体育健身组织体系
加强对单项体育协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楼宇体育促进会等体育社会组织的整合、培育、扶持、引导,进一步完善、深化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激励等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在体育公共服务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体育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加强体育团队的管理,支持中小学校、社区(居委)、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成立体育兴趣社团或健身团队,至“十二五”期末,全区各级各类体育健身团队达到500支。加快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国家及市级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建设。探索体育社工制度。建立体育骨干培养制度,提高体育组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帮助社会体育组织提高自身建设能力。通过政府、社会、企业联合推进,着力营造各界广泛参与、满足各层次体育需求的全民健身良好氛围。
3、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活动平台
发挥并完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健身苑点、体育会所、社区文化中心等各种资源的体育健身功能,形成多样化体育健身服务基地,就近就地满足市民经常性、日常化的体育健身需求。
鼓励对社会创办体育休闲娱乐设施,建设与文化、娱乐相结合的包含公共体育设施、商业体育设施、社会体育设施等多元化的市民休闲体育健身基地,在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节、旅游节等体育文化活动重要节点,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全民健身系列活动,并定期举办区级综合运动会,满足市民节假日的体育健身需求。
完善“一区二品”、“一街一品”、“一企一品”、“一校一特色”项目布局,加强交流互动,形成持续的研发和推广机制,使各品牌项目能够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形成持续的影响力。形成一批特色体育项目和基层精品体育健身团队。积极组队参加全国、全市有关体育展示和比赛,争取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
4、进一步提高科学健身指导水平
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上岗、考核及岗位津贴制度,至“十二五”期末,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区常住人口的2.8‰,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完善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各街道指导站工作机制,增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自我管理能力,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素质的培养,提升服务内涵,强化技能培训,提高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率,逐步培育一批专业知识精、指导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层次结构合理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以社会体育指导员社区指导站、社区健身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丰富体育服务配送产品。
拓展体育活动内容,扩大体育活动效果。打造本区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品牌活动,发挥宣传、教育和示范作用。发展民族体育项目和民俗体育活动,开发和引进适合不同人群的新型项目,对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创编进行资助。
5、进一步促进重点人群体质健康
进一步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区体育、教育部门联手编制我区学校体育活动课程教材,选派部分专技人员到学校开展普及性、趣味性、指导性的体育活动课程,激发学生的体育活动需求,做到人人有项目,班班有团队,校校有特色,提升学校体育课程及活动的锻炼成效。掌握我区幼儿、中小学学生体质监测实施情况与评价结果,制定改善方案,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落实学生“人人学会游泳”计划,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合格要求。以推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为抓手,形成工作特色和亮点。
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健身活动,定期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体育竞赛、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坚持工间操、广播操等制度,广泛建立职工体育健身团队,打造“一企一品”、“一楼一品”,提倡在职职工每人每周参加2-3次体育健身锻炼,每年参加一次以上体质测试,掌握一项以上科学健身方法。在全区各领域大力培育职工健身示范基地,坚持日常性体育锻炼和参加各类健身活动相结合,全面提升区域职工的身体素质,引领黄浦职工体育向纵深发展。
四、实施重点
以体育生活化、健身科学化、服务便民化为统领,以落实上海市“全民健身365”工程为重点,以着力提高市民体质健康水平、着力提高市民健身参与程度、着力提高体育公共服务能力为核心,创新工作方式,突破发展瓶颈,促进黄浦区全民健身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创新机制,扩大社会影响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整合社会资源,有效提升全民健身各项工作的内容和质量,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体育健身的需求。通过全民健身工作项目招标、推介等形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全民健身工作的热情,推进构筑全民健身“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格局的进程。通过与体育社会组织,特别是与体育相关的企业等专业机构合作,使全民健身工作项目内容得以充实,活动形式得以创新,参与规模得以扩大。
(二)深入调研,建立评估机制
依据本实施计划,构建和优化黄浦区全民健身三级服务体系,参照《上海市体育强区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和《上海市全民健身300发展指数》等工作要求,制定本区全民健身绩效评估及奖励办法,通过落实相关责任、配套扶持政策、配送服务资源、设定梯度激励,调动全社会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积极性,推动全区全民健身工作落到实处。
(三)规范管理,保障体育民生
逐年递增投入经费,用于新建、维护、更新公共体育设施,重点建设区级公共体育场馆、百姓健身房、百姓健身步道等实事工程。指导全区所有社区健身设施定期投保。经常性地开展社区健身设施管理志愿者培训,有效发挥区级健身器材维修中心的职能,做好社区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保养和维修工作,做到24小时内接修,48小时内到位修复,每月按期保养,器材完好率保持在98%以上,及时维修率达到100%。力保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常年安全开放无事故,为群众参加健身活动创造安全、良好环境。完善政府对公共体育场馆公益开放的专项补贴和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对经营性健身场所等公益开放的补贴和评估机制,有效整合资源,更好地服务大众。
(四)因地制宜,打造特色体育
1、吸纳百川,挖掘传统资源,开拓海派体育
黄浦区作为上海的老城区,是海派文化的精华所在地,万国建筑就是中国与世界、传统与现代在这里交汇融通的见证。全民健身工作也应该有着吸纳百川的气魄,善于扬弃,勇于创新。弘扬彰显黄浦特色的海派体育文化,加强健身项目与民俗风情的结合,依托区域内黄浦江、苏州河以及石库门建筑等孕育海派文化的资源,经常性在公园、广场等地开展传统健身项目展演、示范活动,强化“弄堂运动会”,“马路运动会”、“八一军民长跑”、“九子大赛”、“楼宇运动会”等海派全民健身活动品牌。结合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节、春节、端午、中秋、重阳等节假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将体育活动与历史典故、人文轶事、民俗风情相结合,为体育项目注入历史文化内涵,体育活动积极参与“豫园新春民俗艺术灯会”、“豫园春秋庙会”、“南京路欢乐周”、“上海旅游节开幕式大狂欢”等商旅文活动,展现海派文化体育的独特底蕴。
2、借势而出,依托区域特点,倡导时尚体育
黄浦区商务楼宇众多,南京路和淮海路等区域内的商业街区,都是楼宇白领的集中地。作为年轻、新潮的代表,他们有着不一样的体育需求。黄浦区将结合楼宇特点,借势于城市标志性建筑、景点,着力打造时尚体育。
(1)楼宇体育。在淮海路沿线部分企业、楼宇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形成黄浦区“健康楼宇”模式,向区域内更多的商务楼、办公楼推广。将日常健身与时尚的体育活动相结合,提高楼宇职业人士的健身意识和健身素养。重点扶持淮海楼宇体育促进会等公益社团组织,在外滩、南京东路、淮海路、打浦桥、八号桥、智造局、世博浦西园区、南部滨江绿地等区域内商务楼宇集聚区,形成各具特色的两新组织职工体育活动和健身团队。
(2)景观体育。在外滩、豫园、南京路步行街和淮海中路商业街、“新天地”、“田子坊”、中共“一大会址”、世博滨江等城市的标志性建筑与景观设施,精选比赛项目进行现代化的包装,使城市景观与体育活动进行巧妙的结合,展现城市特有的景观魅力,同时也增加体育活动的内涵。如在南京路步行街、外滩、新天地等举办体育舞蹈、轮滑等品牌比赛及推广活动,不但为都市广场注入独特活力、也为全民健身扩大宣传。
3、博采众长,宣传科学健身,推进智慧体育
建设智慧城区是贯彻落实上海建设“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的战略要求,全民健身工作作为一项服务于经济社会、服务于百姓的民生工程,也应该适应时代和新形势要求,走科学之路,以“智慧体育”建设来提升促进体育服务能级。
(1)倡导科技体育。发挥区、街道、居委三级网络的电视、报刊及互联网等媒体的大众传播和导向作用,开设贴近百姓热点的体育健身专栏。与市级有关媒体联手设计宣传方式和有效载体,加大对区域内特色健身活动的宣传。绘制全民健身电子地图,建立体育健身资讯网站。试行为市民发放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智能卡,通过联网的移动式读写器记录市民参加健康活动的时间和频度等。
(2)加强体育科研。建立市民体质监测体系,科学规划不同人群的体质监测并实行追踪研究,定期发布区域市民体质监测报告。培养高素质的体质监测专职和兼职人员,实现体质监测队伍的专业化。建立本区市民体质数据库(试点3-4个街道),组织本区市民体质的专题研究,掌握本区市民体质特征和变化规律。完善区级市民体质监测指导中心建设,认真实施体医结合健身指导工程,试点建设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相结合的市民体质测试指导站。
4、整合提升,加强基地建设,实现生活体育
通过开展全民健身,使体育健身进入到里弄楼组,渗透到千家万户。以区公共体育场馆、各大公园、学校体育场地、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场地、设施资源为阵地,整合推动市民健身技能培训基地、体育舞蹈培训基地、轮滑培训基地、九子运动培训基地、楼宇职业人才健身技能培训等服务平台向纵深发展。推动传统及新兴体育健身项目的普及开展,提高市民的健身技能水平。同时,加强对培训的跟踪研究,进一步扩大培训人数,拓宽项目内容,提升技能指导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大体育各类专业、技术、组织、人才等软件资源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楼宇的服务力度,结合各类需求,组织具有针对性的体育培训和宣传活动,引导群众形成科学、稳固、持久的体育健身意识。
5、拓宽渠道,完善健身体系,服务人人体育
(1)人人贡献体育。以体育管理人员、体育社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社团组织从业人员为重点加强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业务培训,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岗位培训制度。建立全民健身指导工作室制度,提升科学健身指导水平。加强对体育志愿者的培养,充分汇集专家、体育科研人员、社会组织、企业相关人员的智慧,推动全民健身提升内涵、健康发展。
(2)体育服务人人。多部门联动,加强全民健身的广泛覆盖,关注下岗失业人群、城市贫困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残障人士的健身需求,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创造必要条件,丰富业余体育文化生活,提高身体素质,改善生活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全民健身发展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和议事日程。建立黄浦区全民健身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施计划的具体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各委、办、局,社会团体和街道共同携手,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建立体育健身名人顾问团,指导提升全区全民健身工作的质量水平。建立评估激励机制,将全民健身工作作为评价与衡量文明城区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体系的重要指标之一,切实推进本计划的实施。
(二)确保财政投入
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公共财政投入,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保全民健身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比增加,逐年增加全民健身事业经费支出占区级体育财政经费支出的比重,加大全民健身科研经费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比例不低于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
(三)整合体育资源
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将区域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区域总体建设规划。在城市旧区改造、新建小区配套工程建设、学校体育场地改扩建工程中增建体育设施,已建造的体育健身设施,不得挪作它用。因地制宜地在公园绿地中建设小型、多样、便捷的体育设施,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并确保安全的商用、民用楼顶(底)空间建设体育设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现有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地的利用率。
(四)推进区域联动
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推进全民健身。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各行业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发挥各类体育社会组织的纽带作用,构建多元、合作、共享的全民健身运作机制。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培育体质监测与健康管理、健身管理与培训、赛事策划与运作、体育表演等相关体育产业,促进商旅文体进一步结合,不断规范体育健身市场,积极引导和促进体育健身消费。
(五)开展对外交流
全民健身工作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立足上海,面向全国,眼观世界。加强黄浦区特色体育文化的对外传播,加深与国内体育先进城市、国际体育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黄浦区全民健身工作的知名度,扩大辐射力、影响力。
六、组织实施
(一)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体育局会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党群组织和社会组织共同施行本计划。区全民健身联席会议作为协调机构,负责推进全区实施本计划。各部门、各行业要将实施本计划纳入日常工作中予以落实,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实施。
(二)区体育部门牵头将本计划实施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区政府和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认真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主题词:体育 健身 计划 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黄府发字〔2011〕第17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黄浦区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曹金喜区委常委、副区长
程霄玉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资委。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委。
办公室主任:李健区国资委副主任
今后,黄浦区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主题词:机构 非常设 企业 教师 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黄府发字〔2011〕第18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黄浦区安全社区建设推进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第一召集人:许锦国区委常委、副区长
召集人:刘喜文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环保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市政委、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消防支队、各街道办事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
办公室主任:刘喜文(兼)
今后,黄浦区安全社区建设推进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主题词:机构 非常设 社区 建设 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黄府办发字〔2011〕第1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0月12日起启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瑞金二路街道办事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淮海中路街道办事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打浦桥街道办事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五里桥街道办事处”印章。
特此通知。
主题词:印章 管理 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黄府办发字〔2011〕第2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0月31日起启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上海市黄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上海市黄浦区监察局”、“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环境保护局”、“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黄浦区文化局”、“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上海市黄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审计局”、“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体育局”、“上海市黄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黄浦区民防办公室”、“上海市黄浦区旅游局”、“上海市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黄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印章。
特此通知。
主题词:印章 管理 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黄府办发字〔2011〕第3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按照把黄浦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目标,深入推进本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结合“撤二建一”后的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公文类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确定”的原则,行政机关公文拟稿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注明公文公开属性的拟处意见;行政机关公文审核部门应当会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真审核拟稿部门拟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文性质及公开属性。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在签发后20个工作日内全文予以公开;对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公开公文名称、索取号等。
二、建立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和信息送交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内容,在公文签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公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并由区科委(信息委)统一向市公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同时定期将公文类信息目录抄送区政府办公室。
各行政机关应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信息送交事宜,于每月3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公开信息全文送交区档案馆、区图书馆。
三、深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各行政机关要坚持以深化公开内容为核心,在资金、项目、政策、服务等方面切实加大公开力度,不断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逐步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的工作格局。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依照《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四、加强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保障
“上海黄浦”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容保障工作,遵循“整合资源集中发布、资源共享栏目共建、明晰责任加强维护”的原则,由区府办、区科委(信息委)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栏目规划设置、内容发布协调和更新维护督查;各部门、街道共同承担内容保障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发布、谁发布谁维护”的原则,负责与门户网站对应内容的信息提供、内容保障和信息维护等工作。各部门和街道网站要加强与门户网站的沟通与协调,确保重要信息同时发布、相关内容同步更新,充分发挥“上海黄浦”门户网站作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
五、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
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建设,落实场地、设施、人员,规范工作流程,提升查阅服务水平,为公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各街道应当在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者东方社区信息苑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为社区居民提供查询政府信息服务。区政府公报各索取点和查阅点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公报接收、发放、查阅咨询工作。市民接待服务中心和企业服务中心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集中接待咨询点工作。
六、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在公文形成时,行政机关应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除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外,行政机关应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对于该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当交由本机关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
七、建立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该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启动发布协调程序,由信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就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公开属性、发布主体、发布途径等事项加强沟通协商,形成统一意见,保证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
八、提升依申请公开处理能力
优化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接收、办理、答复、提供等环节,正确合理使用推荐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提高依申请公开答复准确率。认真做好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区府办、区法制办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完善意见征询、会审研究等工作机制,加强梳理分析当前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
九、建立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度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公开信息、月度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信息送交档案馆、月度统计报表报送、网上咨询投诉处理、查阅场所建设等情况进行通报,由区府办、区监察局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单位或者发出监督建议书。建立年度考核评估制度,由区府办牵头,参考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估指标表设定本区评估指标,进行考核评估,形成评估结果后进行通报并予以公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到区政风行风评议范围,认真听取反馈意见建议,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街道落实整改。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府办、区科委(信息委)、区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部署和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府 工作 意见 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黄府办发字[2011]第4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2月2日起启用“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第一指挥部”、“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第二指挥部”、“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第三指挥部”、“上海市黄浦区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黄浦区世博会纪念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黄浦区世博滨江文化博览商务区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黄浦区防汛防台(应对恶劣天气)指挥部”、“上海市黄浦区外滩源地区管理委员会”印章。
主题词:印章 管理 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黄府办发字〔2011〕第5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黄浦区公文类政府信息审核发布流程
为提高本区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工作效率,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贯穿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全过程,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流程所指的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由区政府及其各委局办、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所签发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起草
拟稿人应当在起草公文时对公开属性进行初步判断,对属于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拟稿人在起草过程中就应当把握好公文内容;草拟完毕提请报批时,拟稿人应当提出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者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拟处意见。
对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即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危及安全和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核
公文在审核、拟示阶段,应当同时对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拟处意见进行审核,核稿人签署拟处意见时一并审核公开属性。公文送领导签发前,应当送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四、签发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应当同时对该公文公开属性予以确认。
五、发布
公文签发并印制完毕后,将已分类标识的公文纸质文本送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由该机构将收到的文件进行汇总,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好有关文件发布、目录更新工作。对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类信息,应当公开公文的索取号、标题、成文日期等内容。
六、参照执行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审批事项、统计数据、执法文书、史志及其它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发布程序,参照本规范执行。
附件:发文稿参考样张
黄浦区××××(单位)发文稿(参考样张)
签 发: 年 月 日 | 拟 示: 年 月 日 |
核 稿: 年 月 日 | 拟 稿: (公开属性) 年 月 日 |
文 别: | 密 级: | 发文号: 〔 〕 号 |
标 题: |
附 件: |
主 送: |
抄 送: |
主题词: |
审 核 | | 校 对 (1) | | 校 对 (2) | | 封 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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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发出(共印 份)
备注: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的拟处意见,核稿、拟示、签发人签署意见时一并对公文公开属性予以确认或者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1、公开属性:(1)主动公开;(2)依申请公开;(3)不予公开;(4)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不公开。
2、不予公开的理由:(1)国家秘密;(2)商业秘密;(3)个人隐私;(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5)危及安全和稳定;(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黄浦区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区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指的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由区政府及其各委局办、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所签发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区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的组织、指导、推进工作。
区科委(信息委)负责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中的信息化配套工作。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分类编目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备案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海市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编目元数据与目录内容交换技术规范》,就本机关制作的公文类信息目录进行备案。
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内容包括索取号、标题、文号、成文日期、发文机关、主题、公文种类、公开类别、不予公开理由、内容描述、关键词、载体类型、记录形式、规范性文件标识、是否为草案等要素。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暂不进行目录备案。
第五条(备案方式和时限)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公文类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公文备案管理系统向区府办进行备案,经区府办审核后由区科委统一向市公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并将该公文类信息目录同步抄送区府办。
第六条(目录编制)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规范,制作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七条(目录的更新维护)
各行政机关负责对本机关备案的公文类信息目录的更新维护。目录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并向备案管理系统重新提交。
第八条(目录的利用)
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类信息、依申请公文目录,为公众提供目录检索等服务,方便公众获取公文类信息。
第九条(监督与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和监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机关开展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范的行政机关提出整改建议。
各行政机关开展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评估范围。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浦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规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进一步发挥区档案馆、区图书馆的政府公开信息集中查阅场所功能,为公众提供全面、便捷、有效的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作职责)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各部门、各街道将本机关制作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定期送交区档案馆、区图书馆,以确保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利用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送交原则)
送交工作遵循各负其责、准确及时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送交的文件要求分类清楚,按顺序号编排。
第四条(送交内容)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文;各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目录。
第五条(送交时间和要求)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全文、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应自编制完成、形成或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送交的公开信息全文、依申请公开的目录以及《指南》、《目录》均应送交一份纸质文本。
第六条(送交机制和送交手续)
各行政机关应将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中,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送交工作事宜,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清单,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送交内容更新)
各行政机关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同时将修改或者废止的信息全文和目录送交区档案馆、区图书馆。
第八条(送交工作管理)
区档案局负责指导和规范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的编制,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负责接收各部门政府公开信息,并做好送交情况记录。
区档案局、区文化局每季度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各行政机关公开信息送交的情况,每月通报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情况,并按要求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监督考评)
区府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行政机关送交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送交不及时、公开数量少的单位督促落实整改。
送交情况作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评范围。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据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据
送交单位:
信息形成时间:
送交数量: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份
公开信息纸质目录 份
公开信息纸质文本 份
公开信息已全部在网上发布:( )
公开信息部分在网上发布:()
送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精神,送交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上海黄浦”门户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更新维护管理实施意见
为确保“上海黄浦”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容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建立政府信息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切实发挥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上海黄浦”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更新维护工作是指通过黄浦区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包括“上海黄浦”门户网站和各部门、各街道子网站,开展政府信息的网上发布、更新和维护工作。
网站管理遵循“整合资源集中发布、资源共享栏目共建、明晰责任加强维护”的原则,由区府办、区科委(信息委)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栏目规划设置、内容发布协调和更新维护督查。
(一)区府办是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更新维护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栏目建设规划、内容保障协调和更新维护督查。
(二)各部门、各街道是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更新维护工作的内容保障单位,按照“谁制作、谁发布”、“谁发布、谁维护”的原则,负责信息审核把关及栏目的更新维护工作(见附件)。
(三)区科委(信息委)是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更新维护工作的技术保障单位,负责栏目维护管理、网上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维护方式
门户网站和各子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维护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直接维护。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具有直接维护职责的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相应维护系统直接维护保障。各部门、各街道自行对各子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更新维护。
(二)网页链接。依托各子网站维护的主动公开内容,门户网站采用链接网络地址的方式,将相关内容导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三、内容保障重点
各部门、各街道要继续深化主动公开内容,重点做好资金、项目、政策、服务等信息的发布更新。
(一)资金使用和监督类信息。主要包括政府预决算报告;部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流程和资金分配结果;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政府集中采购实施及监督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等审计信息。
(二)政府投资项目及计划规划类信息。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实施进展情况;房屋征收信息;区政府实事项目进展情况;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控详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计划;产业、社会事业、生态、旅游、信息化等各类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统计信息;行政审批信息。
(三)公共政策及解读。主要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产业政策及其政策解读和实施细则;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反馈信息。
(四)公共服务类信息。主要包括学校、医院、计划生育、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信息;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与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类信息。
(五)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部门、各街道年度工作总结、计划;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其调整、变动情况以及办事程序等信息;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四、更新维护要求
(一)更新维护职责。各部门、各街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更新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根据维护周期和信息内容,及时更新调整相关公开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有效。
(二)发布更新时限。在专栏上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信息内容审查。信息发布坚持“谁制作、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街道对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发布的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负责。除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外,各部门、各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发布政府信息前,会同业务科室及保密、法制机构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日常运维管理。各部门、各街道要建立子网站自查整改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专栏内容更新及时、维护管理有序。
五、监督检查
(一)加强监督指导。区科委(信息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日常监督指导,采用人工浏览和系统自动检索对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检查。人工浏览以抽查和固定周期两种方式进行,系统检索则以发布报错信息为主。检查内容包括信息的时效性、信息更新的及时性、信息的完整性、内容(网页)链接的正确性以及浏览是否正常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街道予以纠正解决。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街道,由区府办牵头开展专项督查,督促落实整改信息更新滞后、信息数量较少、信息出错频繁等突出问题。
(二)完善年度考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作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评指标体系,明确工作要求,开展年度检查考核。
附件:“上海黄浦”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更新维护责任一览表
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管理细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有序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设立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
在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查阅咨询服务。公共查阅室提供本区行政机关政府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上网查询服务。
第三条(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
在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东方社区信息苑”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上网查阅政府信息服务。
第四条(设立政府公报索取点)
在区档案馆、图书馆、市民接待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工商注册大厅、税务办税大厅、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设立《区政府公报》索取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区政府公报索取查阅服务。
第五条(设施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当设置显著标识,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依照本办法分别提供区政府公报、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以及其他政府信息,供市民查阅或索取。
第六条(人员要求)
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负责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日常工作,建立政府信息查阅工作制度。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府信息查询服务能力,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公报管理)
区政府办公室要定期编辑《黄浦区人民政府公报》,并及时将公报送交各索取点。政府公报各索取点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反馈政府公报发放情况,以便根据需要补充供应,满足社会公众需求。
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监督保障,是指依据《条例》、《规定》有关条款,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部门、街道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工作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本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包括季度通报制度、考核评估制度、社会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五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季度通报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度通报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每季度对各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状况、月度公文类信息备案、信息送交工作、统计报表报送、网上咨询投诉处理、查阅场所管理、依申请公开处理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在区办公业务网上予以通报。
第五条(考核评估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评估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对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指标由基础工作(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指南及目录更新、数据统计、工作信息报送、年度报告编制、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等)、主动公开工作(包括深化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完善便民服务等)、依申请公开工作(包括规范处理程序、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典型案例报送等)、年度重点工作(当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工作推进实施情况)、其他事项(主要是公众评议、行政权力透明运行等情况)五大类指标组成。
根据评分高低,考核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考核评估中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社会评议制度)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区政风行风评议范围,由区监察局(纠风办)牵头,组织区政风行风调查员、监督员对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开展问题实例调查。在“上海黄浦”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设置社会评议专栏,征求群众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档案馆、图书馆和部门、街道网站进行检查评议。分析市纠风办对本区各部门、各街道以及有关公共服务行业政风行风问题投诉和满意度测评中有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数据和问题实例。将专家意见、群众投诉和查找的问题等,及时反馈有关部门、街道,督促落实整改。
第七条(监督检查制度)
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单位或者发出监察建议书;对拒不改正、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深化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受理举报联系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八条(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规定》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浦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健全和完善本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条例》和《规定》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区府办(信息公开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区保密局、区科委(信息委)、区法制办、区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范。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法制机构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在公文形成的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前款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公文发文单上,设置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
第六条(公开属性的提出)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发文单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上填写其公开属性。
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认为公文不属于《条例》和《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应当在发文单上注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开属性的审核)
行政机关的有关科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将公文的公开属性交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的业务机构提出的公开属性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本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的业务机构提出的认为公文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意见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的,应当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第八条(公开属性的批准)
行政机关的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九条(公文目录的备案)
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该目录包括公文的名称、发布机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等内容。
第十条(主动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给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除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会同本机关业务机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法制机构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审核程序参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的公文的,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交由本机关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
(三)对本机关业务机构提出的意见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交本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在签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时,最终批准保密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复查制度)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本机关的业务机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已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复查。
对已列入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未依法确定密级的,应当先采取保密措施,再依法确定其密级及保密期限。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不存在不予公开情形,原认定有误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三)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依法解密)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不能确定国家秘密的处理)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公开属性有异议或把握不准,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局确定。
行政机关报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提交的材料应当包含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和不能确定的原因说明。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区府办负责会同区保密局、区法制办、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本区行政机关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的范围。
区保密局应当依据职权,对本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浦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责分工)
区府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保密局、区新闻办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范。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行政机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发布协调的内容)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
涉及行政机关为同级行政主体的,则各行政机关都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行政机关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较低级别的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参加协调。
第六条(不同意见的处理)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内容难以区分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区政府委办局之间,街道办事处之间,区政府委办局与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区府办会同有关部门、街道协调决定。发生争议的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报送有关材料或情况说明。
(二)本区行政主体与不属于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的行政主体之间就政府信息发布事宜需要协调时,本区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协调的,应按程序向区政府请示处理。
第七条(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规定》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八条(协调的形式)
行政机关之间开展本规范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各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科学、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的能力。
第九条(禁止性规定)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市政府或者区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责任追究)
依照国家或本市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按照本规范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区监察局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区府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浦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予以处理。
一、登记
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当面递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或通过“上海黄浦”门户网站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面材料后,能够当场出具书面收件回执的,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回执。收件回执应当配制编号,加盖本部门、街道公章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专用章。经办人员应在收到申请、发出收件回执后当天在电脑中进行登记。
二、初审
根据《条例》及《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内容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拟处意见。
三、征询
对需要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以《征询意见函》的形式请相关单位提出办理意见。一般要求相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予以书面反馈。
四、咨询
对疑难复杂或较为敏感的或难以把握的申请事项,承办部门可以向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咨询,并可以向兄弟区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五、报批
承办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征询咨询的实际情况,制作依申请公开案件审批表,选择使用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拟定相应的答复书,在法定时限到期前5天按规定权限报领导审批。
六、制作
经领导审批后,承办人员制作相应的答复书,经校对审定后,加盖本部门、街道公章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七、送达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选择相应的送达方式。申请人要求当面领取的,电话通知其到指定地点领取,并当场回收《送达回证》;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则通过双挂号方式邮寄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收后寄回《送达回证》。
八、办结归档
在申请处理完成后,将有关书面材料整理归档。
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本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更加深入有序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建立黄浦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府办、区科委(信息委)、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保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档案局、区文化局、区新闻办、区信访办、区金融办。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府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府办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府办、区科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区府办作为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区府办的统一协调下,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府办负责制定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规范和工作计划,研究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牵头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评。
(二)区科委(信息委)负责为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服务,负责“上海黄浦”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政府信息公开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日常维护管理、网络安全保障及应用培训指导,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等工作。
(三)区法制办负责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法律指导,以及处理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四)区监察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处理公众对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意见。
(五)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财政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对本区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提供保障。
(六)区保密局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查处。
(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区公务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
(八)区档案局负责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编制的指导。
(九)区文化局负责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的建设和管理。
(十)区新闻办负责重要政务新闻发布工作。
(十一)区信访办、区金融服务办分别负责市民接待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中心作为区政府信息集中接待咨询点的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区政府各委局办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备和充实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统一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包括:做好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确定,及时将公文类信息目录报送备案,按时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送交区档案馆、区图书馆等区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指定专人负责网上政府信息更新维护工作,接收和处理依申请公开案件,做好网上咨询、投诉、申请公开的答复处理工作;编制并及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月度统计报表,按时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深化和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丰富和完善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等。
四、会议制度
(一)工作例会
工作例会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就事关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局性、关键性的问题开展研究部署。会议议题包括:制定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制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操作口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组织全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等。
(二)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就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阶段性、专题性的问题开展研究部署。会议议题包括: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应用平台建设;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疑难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督促检查工作;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集中接待咨询点建设管理工作;资金、项目、政策、服务等主动公开内容深化工作等。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府 信息公开 制度 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黄府办发字〔2011〕第6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上海黄浦”门户网站开发建设和内容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黄浦”门户网站开发建设和
内容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网站定义
“上海黄浦”(www.huangpuqu.sh.cn/www.shhuangpu.gov.cn)是由黄浦区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的全区各级国家机关总门户网站,是区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提供办事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综合性窗口与平台。
第二条建设机制
“上海黄浦”门户网站采用集群化方式建设,按照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归口管理、分工维护。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和相关单位的网站应依托“上海黄浦”门户网站进行建设,并作为门户网的组成部分,承担相应的内容保障和网上服务等职责。
因特殊原因无法与“上海黄浦”门户网进行集成的部门和街道网站,必须按统一要求提供数据接口,以保障资源有效共享、业务高效协同、网上服务便捷畅通。
第三条网站内容
根据国务院、市政府对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要求,“上海黄浦”门户网及其子站包括信息公开、新闻中心、区情概览、政务大厅、政民互动、生活服务等六大版块,具有信息发布、网上服务和网上互动三大功能。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黄浦”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和应用推进由区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主管,区科委(信息委)负责技术保障,各部门、街道和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提供内容保障。
区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负责制订政府网站总体规划,负责内容保障协调和信息更新维护督查,负责维护由区政府发布的相关信息。
区科委负责制订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门户网站和子网站软、硬件平台建设和维护管理,为门户网站和子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加强与子网站的联系。负责“上海黄浦”门户网站编辑部的日常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信息发布、网上办事和网上互动的推进情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区金融办牵头负责企业设立(变更)网上审批系统的管理、维护和事项办理工作,各行政审批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该系统的运行维护。
区信访办负责网上信访大厅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
各部门、街道和相关单位负责门户网涉及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网上服务、监督投诉等有关栏目的维护和处理以及本单位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各部门、街道和单位应落实分管领导和专门科室、指定专人负责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和子网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维护原则
门户网站和子网站内容保障工作遵循主动、及时、全面、共享的原则,由区政府办公室与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及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凡是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政府面向企业和公众的办事与服务,政府听取社会意见的各类征集、公示等,都应在门户网站上集中、全面、及时地发布。从社会公众需求出发,政府办事服务和行政审批要逐步做到全覆盖上网、全流程公开、全过程监察。
各部门、街道对本单位负责维护的内容要落实专人定期巡查,发现陈旧信息、错误内容以及页面无法浏览等问题,应及时更新、更正,不属本单位维护的应主动与门户网站编辑部联系。
第六条维护方式
“上海黄浦”门户网站依托各子网站共同进行维护,其资源共享和内容维护通过四种方式实现:
直接维护。对门户网站相关专栏具有直接维护职责的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后台维护系统直接维护保障。
信息报送。各子网站应通过各种沟通渠道,将拟发布、更新、纠错的信息报送门户网站编辑部。
网上抓取。对内容变化较频繁的专栏、专题,在各子网站信息报送维护的基础上,门户网站编辑部还将主动、定期从各子网站上自动抓取相关内容。
网页链接。凡依托各子网站建设的办事、服务、互动等内容,门户网站采用链接网络地址的方式,将相关内容导入门户网站相应栏目。
子网站内容维护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服务器托管。在区政府网站平台托管服务器的子网站,应有专人对服务器进行有效管理,自行做好子网站远程维护和内容保障工作。
维护系统。所有子网站都应开发有效的内容维护系统,子网站内容维护工作人员通过维护系统进行网站内容维护工作。
第七条维护要点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维护”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和安全,上网的外文版资料必须翻译准确,不宜公布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部门和单位应按《“上海黄浦”门户网站内容维护保障一览表》(见附件)的要求,及时维护本部门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着力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相关内容保障工作,充分发挥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
(二)新闻中心
要按照及时、准确的要求做好新闻版块的内容保障工作,突出时效性。
(三)区情概览
要按照准确、全面、权威的要求做好本版块的内容保障工作。
(四)政务大厅
各政府部门要将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项目中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项目全部上网办理。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和政府服务职责的各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涉及公众与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上网办理,积极落实“在线受理”、“状态查询”、“结果反馈”等网上办事各环节工作。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不断完善和丰富网上办事和政府服务项目,以办事项目为核心,整合办事指南、相关政策、表格下载、办事责任人、在线申请、状态查询、结果告知、在线咨询、投诉监督、便民问答等要素,优化网上办事事项的设置,以自然人的生命周期、法人开业歇业的办事周期等为线索完善检索体系,并为投资者、旅游者、弱势群体等不同服务对象提供个性化办事平台,不断深化网上办事服务。
(五)政民互动
各部门、街道和单位对“网上信访”接收到的事项要按照《信访条例》及时办理;对“网上咨询”、“投诉举报”栏目接收到的事项及本部门在网站上开展的网上征集、网上评议、网上公示等,要在后台指定专人及时接收反馈、处理回复,确保网上互动渠道畅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生活服务
各部门、街道要深入挖掘、整合各类服务信息资源,以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受众和群体,提供与公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便民提示类信息、社会关注的热点信息。各街道网站还应结合地域特色,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丰富的生活导向类信息。
(七)外文版
具有涉外服务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外宣工作需要积极推进外文版网站建设,并做好信息内容的保障工作。
第八条子网站建设
各部门、街道和单位子网站应按门户网站统一建设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设计,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和区科委(信息委)审核后方可申请立项实施。网站建成后纳入门户网站统一管理。
第九条网站安全
各部门、街道和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该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对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对散布有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要设立防范措施。
要完善网站安全防范技术体系,建立远程数据备份系统,完善网站防火墙,保障网站安全。
第十条应用培训
由区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会同区科委(信息委)等部门组织网站管理、技术和安全等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确保部门和单位开展网上信息和办事服务应用。
第十一条考核评议
区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会同区科委(信息委)定期组织对网站内容保障和应用推广开展评议考核,并对考核评议结果进行通报,不断提高网站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黄浦”门户网站内容维护保障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