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08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老西门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街道办事处层面的主要信息: 1、街道办事处领导名单 2、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街道办事处文件 4、街道办事处实事项目 5、街道办事处人事任免 具体信息可参见编制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老西门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街道办事处将通过“上海黄浦”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予以主动公开。街道办事处在“上海黄浦”门户网站上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和东方社区信息苑等场所设立了信息查阅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就近到上述查阅点进行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搜集、汇总、分析、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老西门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咨询机构如下: 1、行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西藏南路765号401室 联系电话:63459689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13:30~17:30 传真号码:63458787 邮政编码:200011 电子邮箱:hpljd@shhp.gov.cn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咨询机构领取,也可以在“上海黄浦”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信息申请公开的效率,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上海黄浦”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咨询机构电子邮箱,或通过网上依申请系统直接提交。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咨询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各受理咨询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申请处理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收件回执,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处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四) 收费标准 本机关将按照本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三、救济方式及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上海市黄浦区监察局投诉。 监督电话:63216916 电子邮箱:hpjjw@shhp.gov.cn 地 址:靖远街58号 邮 编:20000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老西门街道办事处 二○一一年十月 |